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三號 原 告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太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壹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陸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