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肆萬陸仟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捌 仟捌佰貳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