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叁仟陸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並應陳報被告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