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七四號 原 告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