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三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訴 字第四四一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肆拾叁萬貳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