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七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 律師 顏廷鈺 律師 江仁成 律師 被 告 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現因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被告 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所召集臨時股東會議」之文義與狀載案由請求「撤銷股東會 決議」不符,訴訟關係尚有闡明未盡事項,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其請求撤銷事項之範 圍為明確陳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