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上 訴 人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二九二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壹仟零 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