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六號 異 議 人 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右異議人因債權人堃昶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 ,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