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一九號 原 告 視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迪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肆仟叁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 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