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六五號 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零捌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陸仟零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