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七三號 原 告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書面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