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電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