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更一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更一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唐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若蓀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