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原 告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廿八第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