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六號原 告 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