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蘇桓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 本叁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