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魏志健 一、原告因請求請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視衛星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 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 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伍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拾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