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四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