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仟貳佰玖拾叁萬陸仟陸佰柒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 玖仟叁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