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七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鄭翔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捌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伍佰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 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