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七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鄭翔宇 被 告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