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陳天德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禧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萬零伍拾陸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