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一號 原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奐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億六千二百零三萬八千四百八十一元, 折合銀元為五千四百零一萬二千八百二十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五十九萬 四千一百四十一元,折合新台幣一百七十八萬二千四百二十三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百七十八萬二千 三百七十八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