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七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送達代收人 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大興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明 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興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捌拾叁萬叁 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佰伍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