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四號 原 告 台動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姵樺 一、右原告曾因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對相對人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相對人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叁萬叁仟零伍拾玖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伍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陸 拾伍元貳角,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貳角。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