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九號 原 告 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魁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丁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叁拾叁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拾叁萬陸仟陸佰 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拾叁萬陸仟伍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陸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