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三四號 原 告 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麗蓮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 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 號│爭 點│ (原 告│ (被 │支持本造主張之│ │ │ │)之主張及出處│告)之主張及出│證據方法或法律│ │ │ │ │處 │見解及出處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左、右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 │ └───────────────────────────────────┘ ◎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 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 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造不爭執出處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 │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 │ │ │ │處 │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