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玖仟叁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佰陸拾肆萬肆仟元,折合新台幣肆佰玖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伍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