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 告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 被 告 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告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更替,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明被告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丙○○,有卷附之公司變 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參。該新任法定代理人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