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 叁仟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