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五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雲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 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