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方淑款 呂芳嘉 被 告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雖係設於台北市○○○路六號十一樓,另 被告甲○○之住所亦於該址,然依據其所簽立之有價證券擔保貸款契約第九條, 兩造合意由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