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7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元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堡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八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