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八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八三四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國和 訴 訟 代理人 鄭永裕 被 告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文書之方式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依被告等人應原告要求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所載,其等對原告所負各宗 債務,「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見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方為兩造就本件訴訟合意所定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 件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