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 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