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被 告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黃 媚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