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中 訴訟代理人 謝瀛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八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 │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0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黃小敏 │台北銀行營業部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貳仟伍佰貳拾元 │BD三0三七三八│ │ │ │ │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