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孫萍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華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陸仟玖佰陸拾元 │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甲○○│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