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四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臺灣寶理塑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拾貳萬零捌佰零│CC七三五五五五│ │ │ │限公司和泉郁夫 │行 │ │伍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