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六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F5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六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年八月五日 │貳萬柒仟肆佰柒拾│AD六0三0四八│ │ │ │司 乙○○ │ │ │伍元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