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謝明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一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七月六日 │捌萬玖仟貳佰貳拾│0000000 │ │ │ │限公司台北分行 │限公司民生分行 │ │元 │ │ │ ├─┼─────────┼─────────┼───────────┼────────┼────────┼──┤ │2│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七月六日 │柒拾壹萬叁仟玖佰│0000000 │ │ │ │限公司台北分行 │限公司民生分行 │ │柒拾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