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一二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一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義美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叁拾伍萬壹仟元 │YB0二七六六三│ │ │ │高志尚 │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