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孫萍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宣昶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叁萬捌仟陸佰貳拾│AP0一一八一七│ │ │ │高金榮 │山分行 │ │壹元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