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子淵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維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叁拾萬零陸佰叁拾│CA00八六一一│ │ │ │司 │ │ │叁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