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四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孫萍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四一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磐亞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九九九七─四│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