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聲 請 人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列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二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第一銀行仁和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萬貳仟玖佰叁拾│PA五五一六00│ │ │ │限公司陳滿海 │ │ │陸元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