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一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玖仟陸佰陸拾元 │ZB0二四0七六│ │ │ │橋本善夫 │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