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九九號 聲 請 人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F0 ~T32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伍拾壹萬捌仟叁佰│IE0一六0二九│ │ │ │司 │行 │ │ │玖拾玖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