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除字第五○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除字第五○三三號 聲 請 人 陳進興即正興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