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騰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七七號公示催告,就上 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矽碼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一年四月五日 │伍拾柒萬肆仟伍佰│BM0七九九五一│ │ │ │司 │生分行 │ │肆拾元 │二 │ │ └─┴─────────┴─────────┴───────────┴────────┴────────┴──┘

